香港和澳门的现有个税税制简要情况如下:
香港薪俸税:自然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入息的人士,需缴纳薪俸税,税款按如下两种方式计算的较低者征收:
以总收入息净额(即应评税入息总额减去扣除总额)按15%标准税率计算;
以应课税入息实额(即应评税入息减去扣除及免税总额)按累进税率(2%-17%)计算。
香港政府会根据当年财政情况对税率或免税额进行调整,具体需以实际缴纳时的规定为准。
澳门职业税:自然人于澳门受雇或自雇所获得的工作收益,需缴纳职业税,职业税采取7%-12%的累进税率进行计算,在计算可课税收益时,根据受雇和自雇不同类别,可以进行符合条件的收益扣除,在计税前将对可课税收益固定扣减百分之二十五。自2013年起,财政预算案对职业税税额有30%扣减优惠。在考虑固定税前扣除及税额扣减优惠后,澳门职业税的实际税率要比7%-12%的法定税率低。但需注意每财年澳门政府可能会对免税优惠幅度进行调整,具体需以实际缴纳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