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惟天下之静者,乃能见微而知著。月晕而风,础润而雨,人人知之。人事之推移,理势之相因,其疏阔而难知,变化而不可测者,孰与天地阴阳之事。而贤者有不知,其故何也?好恶乱其中,而利害夺其外也!”
北宋文学家苏洵在他的文章《辨奸论》中,对于如何识人、辨人有过如上论述。他认为,能洞悉天地阴阳变化的贤者,也难以准确地判断一个人的好坏优劣,这是因为感情上的爱憎扰乱了他的思想,对于利害得失的考虑影响了他的行为。
这一段话放在如今的企业家面前,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企业家表面上是管理一个公司整体,但本质上还是管理一个个员工个体。对每个员工进行价值判断,把他们放在适合的位置上,让员工各尽其力,各得其薪,是每个企业家必做的功课。
股权激励的对象如何产生
在程序上,股权激励的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产生。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八条规定: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通过持股平台持股适用于大部分股权激励方式。以常见的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为例,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始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普通合伙人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这与其持有的股权份额多少无关。只要创始人担任合伙企业GP,激励对象作为LP,就可以做到股权激励的钱权分离,持股人关注股份收益,创始人关注企业控制权。在“税收洼地”设立合伙企业,还可减轻税负。持股平台持股不会导致原公司股东人数过多,激励对象的新增与退出也不会影响原企业股权结构,股权激励的覆盖面可以更广。
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是目前zui流行的员工持股方式,至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在实践中发生此类情况的可能性极低,也可以通过更的多层股权架构来一定程度上降解风险。通过持股平台持股,是目前开展股权激励相对完善的持股方案。
股权架构设计是股权激励计划中十分关键的一环,针对企业的发展现状与实际需求需要设计不同的股权架构模式,这关系到股权激励的成败,甚至可能影响到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