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角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取得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合伙人回法人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类的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来源于两方面: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溢价所得(包括限售股转让)。
法人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按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法人合伙人转让限售股,属于应税所得,应按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合伙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使员工持股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负由公司制的持股平台40%降低到20%,大大降低了税负。
自然合伙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包括限售股转让),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并未出台文件予以明确,目前全国各省市税务机关对此有不同的地方规定,各地对于股权转让征收个税规定有4种情况:
01.股权转让按20%征收
北京(京金融办〔2009〕5号)、天津(津政发〔2009〕45号)、武汉(湖北)(武政办〔2011〕110号)、重庆(渝办发〔2012〕307号)、新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阿市政办发〔2016〕124号)
02.分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税率适用20%;普通合伙人其他营业收入5%-35%征收。
横琴(珠横新管〔2012〕22号)、宣城(安徽)(宣政〔2011〕105号)、铜川(陕西)(铜政发〔2012〕66号):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
03.分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沪金融办通〔2008〕3号、沪金融办通〔2011〕10号)、东莞(广东)(东府办〔2012〕99号)、晋城(山西)(晋市政发〔2012〕26号)、长沙(湖南)(长政办发〔2011〕29号)、云南(云政办发〔2011〕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