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为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在横琴新区集聚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管委会每年在总部企业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推进融资租赁产业集聚,扶持落户融资租赁机构发展。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横琴新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允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区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第三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船舶、游艇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租赁等航运金融业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开展线上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证券等机构合作开发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租赁资产转让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创新型产品,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增值服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第四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
第五条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从国内外购买船舶、飞机、海工设备、医疗器械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等国家鼓励进出口的设备,租赁给境内外企业使用。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在境外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境外或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在按规定到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融资租赁机构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