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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伙企业是否要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单位,不具有纳税人主体资格,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在企业层面无需纳税,但需要遵守“先分后税”的原则,以其投资人为主体进行纳税申报。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二、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业当年留存利润?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三、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四、 合伙企业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支付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
五、 合伙企业对个人支付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合伙企业对个人支付分为向个人合伙人支付和向其他个人支付两种情况。
对于个人合伙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合伙企业在向个人合伙人支付经营所得时并没有法定扣缴义务。
没有法律层面的扣缴义务,但要注意以下两点:
1、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我们理解,这里不是法律层面的扣缴义务(即如果违背将触发税法下对扣缴义务人的罚则),但合伙企业也需要关注当地税收征管实际及系统设置,并按要求履行相关涉税合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