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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股东常见的都是个人,但其实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例如:
A公司和B个人共同出资组建了C合伙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说,上述组织不能出资创立普通合伙企业,只能创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有限合伙人区别详见下述)。
合伙企业要遵循以下5点《中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A合伙人在清算前将一些东西卖给了B,本来这是不合法的,但如果B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那么B无需退还,企业的损失由A承担。
2、合伙企业的利润如何分配,亏损了又怎么分担呢?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