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的主体是已建成的民用建筑,一般程序是:
申请人交资料申请―鉴定机构受理―鉴定人员到现场检测房屋―根据收集的数据编写鉴定报告―申请人交鉴定费拿鉴定报告―如对结果有异议,再找高一级鉴定机构复议。
当该房屋使用了一定年限出现不同程度损坏或在外力作用下(被车辆碰撞等)或相邻新建房屋基坑的开挖等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若出现双方纠纷情况(相邻新建房屋基坑的开挖、附近施工的影响等),可以双方约定同一间鉴定机构,共同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建设部令129号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般会要求提供申请人证明的资料和要鉴定房屋的相关资料,如建筑施工图纸、建筑结构图纸、地质资料等,如果较复杂,会根据资料到现场先勘察一番,再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会派鉴定人员(按规定外出作业鉴定人员不少于2人)到现场对该房屋检测、收集相关数据。建设部令129号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房屋安全鉴定是建筑物在各种情况下能够安全和合理使用的重要手段,比如:建筑物大修前;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遭受灾害或事故时;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等都需要对房屋的可靠度及安全性进行评
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程序中,建筑物被划分为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三个部分。构件是指梁、板、柱、砖墙、剪力墙等单个构件;子单元是指把一幢建筑物(独立结构体系)划分为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这三个子单元,也可以指一种构件集,如某层柱、某层梁等;鉴定单元是指一幢独立结构的房子,(有伸缩缝、搞震缝等情况应视为分开的鉴定单元)。
在确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中,房屋安全鉴定员首先要对建筑物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建筑物使用条件和环境调查;建筑物使用历史调查和建筑物质量现状调查。
建筑物使用历史调查是调查建筑物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材料强度是否符合要求,砌体的高厚比能否达到要求,承载力有无达到使用要求等,这需要房屋安全鉴定员通过检测验算手段获取;另一方面,建筑物结构体系、构造措施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本身存在的损坏、变形,需要通过现场检查和测量取得,调查项目可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目的定制,关键是采用何种检测鉴定方式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必要时应有选择地对损坏构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等进行结构复核验算,将检测和复算的数据资料分析整理汇列成文字图表,对检测结果的描述要准确具体。
房屋安全鉴定员通过对初始调查、现场查勘、检测、验算获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根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或《房屋完损等级标准》及有关规范、标准,确定房屋的危险程度或损坏等级。
现场和有关资料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收集被检测建筑结构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施工验收和工程地质勘察等资料;
2 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现状缺陷,环境条件,使用期间的加固与维修情况和用途与荷载
等变更情况;
3 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4 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检测目的和具体要求,并了解是否已进行过检测。
3.2.3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有完备的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征求委托方得意见,并应经过审定。3.2.4建筑结构的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概况,主要包括结构类型、建筑面积、总层数、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等;
2 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 检测依据,主要包括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4 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的数量;
5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6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9 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3.2.5 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3.2.6检测的原始记录,应记录在专用记录纸上,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如有笔误,应进行杠改。当采用自动记录时,应符合有关要求。原始记录必须由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
3.2.7 现场取样的试件或试样应予以标识并妥善保存。
3.2.8 当发现检测数据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补充检测。
3.2.9建筑结构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局部的损伤。修补后的结构构件,应满足承载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