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
1. 股东/合伙人的对外责任方面: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人获得有限责任的特权是以其放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代价的。如果有限合伙人行使了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使得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在这一方面,显然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优势。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均可以享受有限责任而不必丧失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当然,公司股东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和治理公司,如果滥用股东权利,可能会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从而不再享受有限责任的特权。
2.内部治理方面:
《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规范做出了许多强制性规定,如必须成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机构。各机构职权分明,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而《合伙企业法》并不要求合伙企业内部设立这些机构,而是扁平化设计,合伙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内部机构,其事务直接由合伙人执行。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进行监督。充分体现了合伙的本质。可见,在内部治理的灵活性、企业经营管理效率方面,有限合伙企业更占优势,但在治理规范性、安全性方面,则有限公司更占优势。
3.股东/合伙人权利方面:
一般而言,有限公司各股东之间遵循同股同权原则[1],股东在股东会以及股东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公司表决遵循资本多数决,相同资本所代表的权利一般是相等的。而有限合伙企业不同合伙人的权利原则上是不平等的,Zui显著的区分是有限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而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的利润与亏损分担则完全以合伙协议约定为准,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实务中,合伙人在利润分配次序上,一般会区分优先级和劣后级。
4. 税负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获得收入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将可分配部分直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限公司是按照“先税后分”原则,公司获得收入后,公司作为纳税主体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股东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有限公司存在双重纳税的问题。显然,有限合伙企业在税负方面更有优势。
5.利润分配条件方面:
有限责任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实务中,小股东要想获得分红是非常困难的。有限合伙企业则无公积金限制,在获得收入后,合伙人完全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红。在利润分配的便捷程度方面,有限合伙企业胜出。但从做大做强做久企业的角度出发,公司制度的设计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