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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平台GP选择
对于国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而言,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保证对持股平台的控制力,国有企业的持股平台的GP选择问题为关键点之一。目前常见的GP选择有四种方案:
1、高管等核心人员直接担任GP
在此种情形下,劣势在于高管等核心人员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在合伙企业仅用于持股平台存在,不对外经营的前提下,对外产生债务的风险较小。其优势在于,公司可以通过对高管等核心人员的控制实现对持股平台的控制权。
2、高管等核心人员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
此种方式可以规避高管等核心人员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投资额为限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高管等核心人员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是有限责任,股东个人风险也可控),公司仍可通过对GP股东的控制实现对持股平台的控制。
3、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用于集团内部的平台管理
此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的股权激励项目,在组织形式上与第2种类似。或者委托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来作为GP进行管理,但此种方式产生了委托管理费用成本。
4、公司子公司来作为GP。
此种方式可能导致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问题,影响公司建立清晰顺畅的控制
结构,我们一般仅建议作为过渡方案来实施。
实践中,基于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其他现实考虑,存在没有合适的高管等核心人员愿意担任GP的情况,另设公司或者委托专业管理公司来担任GP又会
产生相应的成本。对比权衡,一般选择方案2,由高管等核心人员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较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