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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或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创业或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在横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人2020年度工作业绩突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申请。
(三)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以下7个税项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股权转让所得、知识产权转让所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人才要求,或申请人在申请开始前(2021年3月30日)已与横琴新区企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在横琴从业或提供个人劳务,或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奖励范围的;
2.申请人有不依法纳税的,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3.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未及时补正的。
(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予发放人才奖励: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D级纳税人且被处以三次及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3.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且情节严重的。
四、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侧重于市场主体的评价,主要参照获奖人员上一年度在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作出的直接经济贡献。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且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发放人才奖励:
(一)单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20%的,税款以所属期为核算标准,纳税总额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
▲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未在横琴纳税视为不满足该条件。
(二)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三)由澳门公营机构发起或控股,并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业务的企业或相关机构;
(四)与横琴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