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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公司的股东属于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2、我们公司的股东属于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需要扣缴20%个税的。
3、我们公司的股东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20%个人所得税。
4、我们公司的股东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20%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由于不是直接投资,而且也不是居民企业之间,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注册主体不同,所得税不同
1、王总注册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一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
企业所得税=400万元*25%=100万元
分红的个税=300万元*20%=60万元
2、王总注册了一家查账征收的服务类个人独资企业,一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
经营所得的个税=400万元*35%-6.55万元=133.45万元
3、王总注册了一家定率征收的服务类个人独资企业,一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
经营所得的个税=1000万元*10%*35%-6.55万元=28.45万
4、若是王总不注册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王总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对外服务,一年收入1000万元,利润400万元,假设不考虑各项扣除。
王总劳务报酬的个税=(1000-6)万元*45%-18.192万元=428.1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