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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投资者:合伙企业实现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组成其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依然需要就“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
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实际分配或作出分配决定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分配则不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