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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让我们来解剖一下合伙企业这只我们“熟悉的陌生麻雀”。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股东常见的都是个人,但其实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例如:
A公司和B个人共同出资组建了C合伙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说,上述组织不能出资创立普通合伙企业,只能创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有限合伙人区别详见下述)。
合伙企业要遵循以下5点《中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A合伙人在清算前将一些东西卖给了B,本来这是不合法的,但如果B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那么B无需退还,企业的损失由A承担。
2、合伙企业的利润如何分配,亏损了又怎么分担呢?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你比如:
小快小栗子:
A和B合作成立了普通合伙企业,A出资4万,B出资6万,那么可以约定偿还债务时,AZui多只还40%,剩余由B还。
如果欠了100万,A还了40万后,兜里还有钱也承担无限责任,但有权要求B来还剩下的60万。若B没有钱还,A需要先还上,再向B追偿。
4、合伙人个人欠了外债,还不起了,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和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A和B合作成立了合伙企业,A出资4万,B出资6万,现在A以个人名义欠了外债20万,还了16万但没钱了,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合伙企业将A4万的股权用于偿还。
5、合伙人若无故要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