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税种是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个人股东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业务中,印花税由于金额不大,也没什么筹划的空间,大家一般不太在意。通常来说,转让方会特别关注如何降低或延迟缴纳所得税。常见的股权转让都是围绕着所得税来进行筹划的。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
满足上述条件下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转让方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股权划转实现递延纳税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如果股权转让双方满足文件中规定的前提条件,划转股权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股东可先转增股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
企业股东再转让股权之前,可将目标公司的盈余公积转增为股本,转增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将未分配利润予以分配,也不需要缴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经过上述操作后再转让股权,可以降低股权转让价款,降低税负
四、企业股东可以先减资,受让方再增资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转让方减资收回投资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此方案的缺点是公司法对于减资有严格要求,程序比较繁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