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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问题:
这次项目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合伙企业股权转让,自然人股东,个税到底应按什么税率缴纳?查了查资料,细细分析,还蛮有意思的。
02引申1: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收20%所得税的政策,应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累进税率。
03引申2:
为什么这个知道意见处理,投资圈一片哗然呢。
我们都知道,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来说,股息红利收入相对较少,主要所得是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对于公司制企业来说,所得税法定25%,如果分到个人股东,那么还有20%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简单求和来说是45%。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人是公司法人,那么基于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其实等同于公司制企业的25%法定所得税率。合伙企业的税制,被抨击挺多的,其实思成也没有搞透。
04目前实务中有三类观点:
观点一: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累进税率。
观点二: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观点三: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要区分合伙人性质,如果是有限合伙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是普通合伙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累进税率。(我们使用的,结合区域政策)
05为什么出现这样的争议呢?
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四条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时争议背景:当时将股息、红利所得独立出来,主要基于当时有限合伙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还未明确地位,合伙企业主要是以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为其主营业务收入,而进行投资则属于少数情况。随着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以股权投资作为唯一经营模式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出现,自然人股息、红利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两种政策可以适用,便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要么以91号文的规定,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比照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的税率征收;要么按照84号文的规定,比照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正因为在国家立法层面没有明确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政策,导致各地在执行层面出现了诸多差异。
06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存在观点差异
自然有限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各地大都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以20%税率征税。而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上海、深圳、杭州等地区做法统一按照5%-35%征收,而北京则是不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律按照20%征收;而天津则要求按照合伙人根据不同收入的性质区分,分别用不同税务处理方法。
07
此类大都会涉及大额的个人所得税,故建合伙企业时,提前找好税收返还地还是挺重要的。
目前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股权转让的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是20%法定税率加上高比例地方税收返还。由于个人所得税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是60%:40%。地方部分全返,综合税率也大于12%,这种模式比较普遍,政策稳定性相对较好。(我们按这种)
另一种是比照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的税率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即采用核定征收的模式来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模式下地方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综合税率可以低于10%,甚至更低。这种模式多为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地方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