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应由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至少一个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所需资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2、《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住所证明;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
5、《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7、前置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8、资信证明;
9、申请事项对应证明文件或说明文件;
1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政策部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