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不以投资额大小衡量控制权,谁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谁就拥有控制权(执行事务的权利)。普通合伙人(GP)可以较少的投资,撬动较大的资本,“承包”别人的资本金。
大部分投资基金公司选择采用有限合伙形式。这样的架构下GP可以以100万的投资撬动1100万资金,杠杆作用明显。
想控制大体量资金又顾虑无限连带的风险,可以借助有限公司的力量。个人直接投资一家有限公司(非一人有限公司),以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GP。个人对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形成了一道防火墙,隔离了合伙企业GP角色的无限连带责任。
- 纳税穿透原则 -
合伙企业是一种“纳税透明体”,其本身不缴纳所得税,而是“穿透”到合伙人层面按照合伙人类型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穿透”的只是盈利,并不包括亏损。合伙企业产生的亏损在内部可以5年内延续弥补,但不能“穿透”到合伙人层面。不能像法人合伙人一样,以其他来源所得抵减生产经营的亏损。
- 先分后税原则 -
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纳税,这里的“分”指的不是分配利润而是分配“税基”。没有做出分配决议,一样按照合伙人的所得比例纳税。
区分合伙企业取得所得的类型不同,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不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合伙人直接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法人合伙人也不能适用居民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
很多地方税局对合伙企业有优惠政策,比如东莞地区的LP按照20%缴纳个税,北京则是个人合伙人按照20%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