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介绍地区财税优惠政策时,曾老师经常提到珠海横琴对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特殊奖励政策。
根据珠海横琴2016年公布的旧版人才奖励政策,当地政府对在珠海横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奖励标准是:
1、年度直接经济贡献0.5万元以上的,按缴纳税款的20%比例奖励;
2、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5万元的,按缴纳税款的32%比例奖励;
3、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0万元的,按缴纳税款的40%比例奖励。
个人获得的上述奖励还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前一阶段实施人才奖励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各方投资者的反馈,2019年第一季度,珠海横琴对原有的人才奖励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将人才奖励标准适当调整
2019版的个人奖励标准是:
1、年度直接经济贡献1万元以上的,按缴纳税款的20%比例奖励;
2、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2万元的,按缴纳税款的32%比例奖励;
3、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0万元的,按缴纳税款的40%比例奖励。
个人获得的上述奖励还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整体而言,从0.5万调整到1万,从1.5万调整到2万,调整幅度较小,对申请的企业影响较小。
二、针对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奖励
第一类: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含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继续执行原有的人才奖励标准
条件之一:企业上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额占总纳税额的20%以上
条件之二:对人力资源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特殊合伙企业等类型的企业。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就可以继续按原有政策享受人才奖励。
也就是:新政策要求,特殊企业可以继续按原有幅度取得人才奖励,对于一般企业而言,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在珠海横琴当地缴纳其他税种,通常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以外的其他税种要占总税额的20%以上。
对于在珠海横琴实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企业没有影响,因为工资薪金的发放资金应该是通过取得收入取得,该部分收入涉及缴纳6%的增值税,发放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比较容易满足其他税种占20%的要求。
第二类: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原有人才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也就是:如果不满足条件,当年在珠海横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人才奖励也只能按40%的一半实施,即:只按纳税额的20%给予个人人才奖励。
制定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大量的僵尸企业出现,如果企业实际纳税较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三、取消需要提供缴纳社保证明的要求
旧政策要求申请奖励的人才需要提供在珠海横琴或者其他地方按规定缴纳了社保的证明文件。新政策取消了这一规定。
四、人才奖励可以支付给企业
旧政策要求人才奖励直接支付给个人,并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现在新政策规定:可以由企业申请,直接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收入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