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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落户扶持
第四条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 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 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 10 亿元 (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 万元专项扶持。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手续的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 5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专项扶持; 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 1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专项扶持。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私募基金,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一)仅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按照扶持金额的 10%给予扶持。
(二)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的,按照扶持金额的50%给予扶持。
(三)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 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的,按照扶持金额的 60%给予扶持。
(四)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的, 按照扶持金额的 给予扶持。 第六条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 目的资金规模达到 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600 万元 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 100 亿 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0 万元专项扶持。 享受前款规定落户扶持的私募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 横琴新区注册登记,该私募基金须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50% (含)以上资产应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本条规定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能适用。 第七条对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 有企业参与出资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落户扶持资金,除应满足相应 条件外,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应不小于横琴新区 - 5 -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实缴出资资金的 5 倍。 对前款规定的私募股权(含创业)基金,计算其可享受的落户扶持资金时须扣减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 属国有企业出资所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的私募基金,其 落户扶持资金奖励给私募基金管理人,扶持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第一年拨付 50%,第二年拨付50%。
第九条 合伙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合伙制私 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可根据相关申报指南向区金融服务局申请认定为《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第二条规定的合伙制股 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
第十条 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经营发展。对私募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按其当年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部分的给予日常经营扶持。
第十一条 对私募基金投资横琴新区内、主营业务符合横琴 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项目,或将所投资的、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项目迁入横琴新区,并通过转让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或减资等方式退出投资的,给予私募基金管理 - 6 -人按照其从私募基金获得分配的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部分 10%的额外奖励。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员奖励 政策统一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 号)、《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 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 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实际办公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连续 3 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租单价 的30%,Zui高不超过 80 元/平方米,Zui高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