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攻略(韩国投资鼓励政策)
珠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攻略
国资委(央企适用)
(地方国企按照地方国资委相关文件办理)
(一)审批方式
国资委于2017年1月7日发布第35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实行负面清单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对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和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报国资委审核,对于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审批材料
对于国资委审核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2)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3)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4)项目融资方案;
(5)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中央企业要制订自己的负面清单。根据35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拟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一定要纳入当年上报国资委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35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央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3.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要求与其他央企合作。根据35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4. 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决策前的风险评估。根据35号令规定: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其中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参考法规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2017;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2017。
韩国投资鼓励政策
(1)现金支援
为鼓励外资设立高科技企业和研发中心,《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自 2004 年起实行“CASHGRANT”现金支持制度,即向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以现金返还投资额制度。(2)选址支援
韩国为推动产业发展,除计划性指定和开发的产业园区外,还在产业园区内指定特区或确保独立用地,提供各种支援,以达到促进引资的目的,还确保符合外商投资条件的外商投资区、自由贸易区、经济自由区等选址。
(3)其它支援
政府为有效地支援外国投资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以各外国投资商或外商投资企业为单位指定项目经理(由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社长指定),并告知外国投资商或外商投资企业。
项目经理主要业务是收集、提供外商或外资企业要求的资料、信息,以及安排面谈,还包括外商投资相关业务支援、信访代理,以及住宅租赁、儿女入学等关于外资企业高层、员工及其家属的生活支援,即负责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全方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