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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原因,是鉴于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管制色彩,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准入门槛高,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加大了企业和社会的交易成本,不利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发挥,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机制的通行规则。为了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必须改革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珠海经济特区将通过立法作为支撑开展比较彻底的商事登记改革。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一是从商事主体角度。通过改革降低准入门槛,给予商事主体更大自主发展空间,办事更加简洁、方便,激发发展新活力;二是从政府角度。通过商事登记改革的带动和辐射效应,以及“倒逼”作用,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监管服务效能;三是从社会角度。通过改革,赋予商事主体更多的信任,强化其自我约束意识,引导其依法登记、守法经营,进而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意义十分重大,一是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功能作用,实现法律责任社会化和社会经济的有效协调运转。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实现责、权、利的协调统一和商事登记监管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四是尊重商事主体意思高度自治和自我管理,实现公平、规范、自律的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改革努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珠海经济加速发展。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一是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建立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监管与自律相统一的登记制度;二是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的登记方式;三是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四是改革现行企业退出机制,建立商事主体剔除名称制度;五是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建立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六是改革现行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其核心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实行“宽进”的登记制度体系,包括:
1.实行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项目许可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商事主体。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凭审批许可部门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
2.实行方便商事主体经营的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商事主体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不一致,可以“一照多址”,也可以“一址多照”。
3.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实收资本不作为登记事项,无需提交验资证明。
二是实行“严管”的监管制度体系:
1.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不再实行年检验照制度。该制度的创立,主要是将过去登记机关要求进行检查,改为商事主体有存续意愿才提交年度报告,即从登记机关角度,将“我要”改为“你要”,从商事主体角度,将“被监督”改为“我自愿”。
2.实行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剔除名称制度。这项制度主要是改革退出机制,将过去逾期年检直接吊销执照的过于严厉的做法,改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剔除商事主体名称。增加信息公示环节,发挥信用惩戒作用,对商事主体确因疏忽等原因给予救济帮助。
3.实行“谁许可,谁监管”的监管制度。这项制度解决过去有的部门只重许可,不重监管的问题,特别是解决过去查处无证经营中部门相互推诿的问题。
4.实行加强信息公示制度。这项制度主要通过加强信息公示,加强社会信用监督作用。信用评估公司的活动空间将大大加强,可以使用评级的办法对其它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今后中国也将可能催生类似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等世界有名的信用评级公司。
5.实行“公司秘书”制度。这项制度原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现延伸到有限公司使用,既加强有限公司披露信息的责任,也与当前美国等国家“揭开公司面纱”的做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