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据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政首次细化明确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条件,优惠力度更大;优惠目录中涵盖的产业大幅增加,覆盖面更广。
优惠政策一: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为主营业务,且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注)60%以上。
2.实质性运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1)主营业务符合产业目录范围;
2)主营收入占比达60%;
3)实质性运营。
3.总分机构的适用:
1)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横琴内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对总机构设在横琴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横琴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优惠政策二: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投资所得类型要求: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地区要求:被投资国(地区)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行业要求: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横琴的《优惠目录》执行。
注意点:
1.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中国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均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横琴对合资格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可以直接降低合资格所得的税务成本,提高整体投资收益。
2.根据横琴《优惠目录》,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行业共102项,其中旅游业10项,现代服务业36项,高新技术产业56项。
3.没有设置失效日期。
优惠政策三: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或无形资产:
1)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2)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与现行的类似规定相比(例如财税[2018]54号文等),横琴将无形资产纳入了优惠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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