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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份额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分析:首先需清楚合伙人转让的这种合伙企业份额是什么?通常是指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它是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份额。这样看,合伙企业份额的转让实质上是合伙人转让其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即产权转让。
再看产权转让是否属于印花税缴纳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应纳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貌似这种份额转让就是产权转移,属于印花税纳税范围。但别忘了印花税征税范围具有列举特性,仅在列举范围内的才会征税,不能随意扩大征税范围。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综上,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