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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业务的国内保税区SPV模式简介
SPV(Special PurposeVehicle)即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为了实现特殊目的而成立的法律实体。一般来说,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开展或业务,其业务范围和公司架构都较为简单、清晰,在交易架构中采用SPV的方式具有较好风险隔离作用。SPV模式在信托行业业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采用较多,在国际上通过设立SPV进行大型设备(以飞机和大型船舶为主)租赁业务操作属于比较通用的做法,目前在国内融资租赁业务操作中也有被广泛的应用。
在融资租赁业务操作中,通过设立SPV公司作为出租人,以单项或多项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这种租赁方式先起源于爱尔兰和开曼群岛,主要目的是利用所属地区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在我国,这一模式主要被应用于各保税区区域内,目的也是利用保税区内在税收、设备进口、汇兑结算方面的优惠政策,目前尤以天津东疆保税区发展为突出。
二、融资租赁保税区SPV模式的优势
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企业采用保税区SPV模式在结构设计、项目操作以及资产管理上具备相当的优势,特别是在当前国家层面大力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形势下,各保税区(开发区)不断出台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支持政策,使得企业在区域内发起成立租赁公司或者设立SPV项目公司获得更多优惠。
保税区SPV模式对于租赁公司和承租人来讲,优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税收优惠
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以后,融资租赁企业承担的税负实际上是有所加重的,退税政策的实施门槛变相提高造成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盈利能力的下降。目前,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通过在保税区设立SPV,出租方从境外购进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保税区通常将出租人(SPV公司)视同经营性租赁业务,享受差额增税政策。根据各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财税留存情况,出租方还能获得相关的税收补贴。对于承租人来说,通过保税区融资租赁SPV引进设备可实现进口税金分期缴纳,大大降低期初现金支出。
2、风险隔离
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特殊目的公司通常是针对单一租赁项目,进行单独管理和独立核算,可有效避免出租人母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对该租赁项目的不良影响,实现租赁项目的封闭运作。保税区内海关针对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和设备状况进行监管,以天津为例,根据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关事宜公告(2014年第19号),融资租赁企业除了提供常规文件外应当每季度向主管海关报备融资租赁货物的租赁、租金支付等情况,有利于租赁存续期内的风险控制。